南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捏造事实 弄虚作假
信件编号: | 20240227203617871 | 来信时间: | 2024-02-27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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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魏**** |
内容: | 我是南江县南江镇公民魏桂华,举报南江县人民法院在我与王治文,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追回(2022)川1922执恢225号强制拍卖房款中我本应该得到的赔偿没有执行,因为法官编造说我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法院将我的案件终结,但是我与被执行人从未达成任何执行和解协议。当我到法院去询问时,法官对我说:钱不是已经还给你们了吗?我才知道这一情况。当时我工作人员带我去查资料,在电脑上查到,说我的案子已经终结,我已经得到了还款。但我并没有得到一分钱,且没有收到任何和解协议或相关通知。所以,控告南江县法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使我没有得到应有的执行还款,要求法官赔偿我的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3-05 16:59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举报法院虚构和解事实,弄虚作假的情况回复如下。 您与张某、王某、南江县金星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先后两次申请执行。第一次执行过程中您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承诺2022年1月1日偿还360000元,若到期未偿还则处置张某名下资产。后因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您将该案申请恢复执行((2022)川1922执恢317号),查封了张某位于名下某处商业用房,并进入到资产处置程序,但因张某、王某因涉嫌犯罪于2023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涉张某、王某所有在执案件停止执行(资产停止处置)。故本案不存在承办人虚构和解事实的行为。 二、针对(2022)川1922执恢225号案件未分配到案款的情况说明如下。 (2022)川1922执恢225号案件申请人为周某,被执行人为张某、王某,该案件中的涉案房产是位于成都的房产,首查封人是周,轮候查封人为王某、尹某、杨某,您的案件并未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而是查封的位于南江县的一处房产,故(2022)川1922执恢225号案件房产处置后优先扣除信用社贷款、助拍公司评估费等,周某实际领款34万余元,仍下差周某5.5万元,上述房产处置后无剩余价款向其他顺位查封申请人分配(相关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故您在处置该房产过程中未取得受偿款。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3月5日
答复单位: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2-28 09:38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馈的问题,已为您整理并呈报相关领导,待领导阅示后,将有相关单位进行办理,望耐心等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