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江县集州街道文电办公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922*****6HF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
住所(住址等):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米仓山大道文星段48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3月21日15时38分至2023年03月21日15时56分,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锐(23150321021)、李晓龙(23150321023)、何姗(2315032103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南江县集州街道米仓山大道文星段484号的南江县集州街道文电办公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证照齐全且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现场抽取2022年9月购进的《隐藏的图画》《大迷宫》两种书籍要求提供进货清单,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证据进行拍照固定;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8日10时到南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南)文综检(勘)字〔2023〕72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2张;3.经营者周磊委托刘禹办理委托书一份;4.负责人刘禹《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南江县集州街道文电办公商行经营者周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南江县集州街道文电办公商行负责人刘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南江县集州街道文电办公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8.南江县集州街道文电办公商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9.负责人刘禹申请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结合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认知,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佰元整(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04月0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