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2-01-18 |
计划取消日期 |
2022-01-18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塔大厦,详细地址:南江县红塔大厦14楼1428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2314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医疗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23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MB1678171H |
实施编码 |
11513722MB1678171H4002014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MB1678171H4002014001005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有效身份证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范性文件】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办理材料: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范性文件】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减少、暂停、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退休审批资料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容缺后补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jpeg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是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范性文件】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无明确要求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五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3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四条 |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4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5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6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条 |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7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部门,各铁路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
8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
9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常见问题
1 |
问:如何申报参保缴费? 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医疗保险增(减)变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