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行复决〔202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行复决〔2022〕9号
申请人:王x皓
被申请人: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新区工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其投诉举报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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